第一篇辞职还是宁可被炒鱿鱼(4 / 4)
能有一种处理方法:开除,所以洪钧仍然会从这个出口逃出。
小贴士
——你预留出口了吗?
都说美国人酷爱打官司,所以才有那么多的“精英”们都热衷于学法律、当律师,以求日后又能挣大钱又有社会地位,弄得美国大学里的数理化专业门可罗雀,还好有大批的中国人抢着去填补这些空位子。再看一眼中国,法律离每个人也越来越近了,慢慢开始理解那句话“自由既要靠法律来保护,也要靠法律来约束。”
市场经济了,不仅东西在市场上买卖,劳动力也如此,而且劳动力市场成了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。那么多公司都在口口声声宣称人是公司的最大财富,如何从市场上获取这些财富、保住这些财富,而被视为财富的人要想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、不断地升值,都需要法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。
雇员和公司之间的聘用协议,对每一位雇员来说,可能都是他手里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,可惜并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了这一点。越成熟、越高级别的人对这份合同越重视,而有些初入职场的毛头小子就可能连合同都不知丢到哪里去了,对自己的权益不在意的人,也很难让别人在意他的权益,他可能就只好一直这样无足轻重下去了。
无论把那份“卖身契”称作劳动合同、聘用协议还是别的什么,它都有很重的分量。一些职场新人或者是出于对公司的完全信赖,或者是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与公司“理论”的资格,就痛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事,最多就是把有关工资待遇的部分仔细看过,其他的“繁文缛节”一律看都不看,要么是因为看不懂,要么是觉得都是与自己无关的套话,这都大错特错了。合同都是由公司起草的,上面的每一个字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放上去的,还包含公司以往与雇员打交道的各种经验教训的积累。
的确,即使很高级别的雇员要想让公司为其修改合同中的标准格式内容,都是近乎不可能的;另一方面,即使对一些条款存有异议,可能也不至于因此而拒绝加入这家公司,所以,既然想加入这家公司,合同就还是要签的,但是,合同的内容不可不察,因为你虽然不能修改它,但你可以有对策,尤其是你要根据合同为你预留好将来的“出口”
一般说来,合同中规定的“出口”大致有四种,且说明了前提条件和操作流程,雇员应该尽量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“出口”即使做不到这样,也要对每种“出口”都有相应的对策。
第一种,合同到期(expire)
合同有个期限不见得就是坏事,有人觉得好不容易找到了理想的公司,巴不得做得越久越好。其实任何一种基于利益关系的契约都是有时效性的,在合同即将到期前双方都有机会再审视一下自己的意愿。如果雇员想离开公司,在合同到期时自然离开,成本是最低的,当然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。不要奢望公司由于合同期限未到而“不得不”留用自己,还是努力让公司需要自己吧。
第二种,辞职(resign)
这个词不少人经常挂在嘴边,有的是因为的确频繁跳槽,而有的人是把辞职当作武器来和公司谈条件,我一直不太认同这种做法,虽然和公司、和老板沟通理应讲求策略和手段,但动辄扬言辞职这种手法的副作用极大,最好少用或不用。辞职之后的去向,直接决定了辞职这种“出口”的便捷程度,如果是出国、深造、回家等等大体与公司未来“无关”的去向“出口”就基本是个好合好散的“快速通道”而公司如果判定辞职是“投敌”的前奏,那么“出口”就是痛苦的,甚至还有“后遗症”保密协议、非竞争性条款、服务期限未满补偿,就都是公司能想出来的手段,所以雇员也要事先研究这些条款并决定对策,有时,可以事先与新东家商量如何应对老东家的这些限制,新东家可能愿意尽一份力的。
第三种,裁员(yoff)
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,公司今天需要你,明天就可能不需要你。人在很多外界变化面前是非常渺小的,所以应该用平常心来看待,仔细研究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裁员以及裁员的补偿,要小心公司为了逃避补偿而从雇员身上找借口,用开除来代替裁员。所以,在任何时候,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,遵守各项规章,既是良好职业操守的表现,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。
第四种,开除(fire)
在四种“出口”中,无疑这一个是最激烈的方式,但既然几乎各家公司的合同中都有这条内容,可见它并不是摆设,而是实实在在的规矩,总有它发挥效用的时候,所以切莫对它掉以轻心,它是悬挂在雇员头顶的一把剑。另一方面,它也像楼宇中的紧急出口,虽然永远是关闭的,但既然是出口,有时候还是可以利用的,就像案例中的洪钧,选择的就是这个不太寻常的出口方式,以求摆脱ice公司对他的未来的约束。